江财党字〔2013〕13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13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3年修订)》已经学校2013年第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3年4月2日
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13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产生的决议,对学校及其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应当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以处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应到会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部门可合并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长(组长)、副团长(副组长)。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后,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后原选举单位可以增选代表。
第十七条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罢免程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校政评议委员会、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申诉与仲裁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委会推荐,经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后,由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能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承担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财字〔2006〕17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
中共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