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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信息公开

江西财经大学教代会代表提案办法

关于表彰2000—2001年度先进党支部、

通知

江财党字[2006]31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教代会代表

提案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教代会代表提案办法》已经2006年5月24日校第六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西财经大学教代会代表提案办法

中共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

2006年5月30日

主题词:教代会 提案 办法 通知

抄送:校领导

中共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2006年5月30日印制

(共印18份)


附:

江西财经大学教代会代表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代表提案质量,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调动代表们的参政议政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内容应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改革发展、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其他工作或部门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一般不作提案提出,可作为意见、建议、批评提出。代表提案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力求切合我校实际,能客观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代表提案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代表本人填写提案表。提案的内容是关系学校改革与发展等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代表提案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一人提议,两人以上正式代表(含两人)附议,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应具有可操作性,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方案或思路。

第四条 教代会的提案征集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征集提案前,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应正式印发通知并印制好提案表,召开分工会主席会议具体部署提案工作,代表提案由各分工会收交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提案征集时间截止后提出的提案不再立案,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负责将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向教代会书面报告。

第五条 提案立案程序:

(一)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看提案内容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提案条件和技术规范。符合这三点要求的,可视为合格。对于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二)立案。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并由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未予立案的提案一般作为意见、建议、批评,由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凡欲作为大会议案的,应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讨论决定。

(三)复审和批复。经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审查予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由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提出提案具体承办部门意见,分别呈送提案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复审,提案的最终承办单位以校领导的批示为准。

(四)经审核批准立案的提案,须在工会网页教代会主页上公布。

第六条 提案办理:

(一)落实。分管校工会的校领导召开提案交办会,提案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到会,校领导提出提案工作要求并将提案表交给承办部门,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

(二)协调与督办。提案在实施过程中,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要进行提案处理情况调查,对处理不力或重视不够的单位予以督办。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允许其暂缓办理或中止办理,但提案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提案人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三)反馈。实行教代会代表提案面复制度,凡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并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案人对提案承办部门答复“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视为提案落实到位或基本到位;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加大落实力度,在一个月之内就进一步落实的情况再次进行面复,直到提案人对答复满意或基本满意为止。

(四)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将全部在《江财教工》和工会网页教代会主页上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评议。

(五)提案的征集和落实情况要向下届大会书面报告。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