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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信息公开

江西财经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各培养单位只能在本学院(所)硕士授权点范围内招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在职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招生的规范化管理,严禁招生工作中的虚假、误导宣传和舞弊、违规行为,实行规范招生和阳光招生,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我校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直接分管,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协调各学院(所)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审查学位申请者的注册学习资格;组织对各学院(所)教学环节的督察;组织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审核;认定学位申请人的同等学力水平;组织外语、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工作;审查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组织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定期检查各学院(所)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所)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学位申请人注册学习资格及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进行初审;制定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方案的实施;组织论文撰写和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认定;组织论文答辩工作;组织填写有关答辩的各项材料存档备查等。

  第七条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所有关系均不转入学校。

  第三章招生审批及申请人注册资格审查

  第八条各学院(所)招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前,应将招生专业、招生宣传、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等送交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招生。

  第九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并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条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9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书,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符合注册资格要求的申请人,研究生院发放《江西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申请人于申请后的一周内将填好的表格送交研究生院。该表中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第四章课程要求和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对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和课程考试,具体参照《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人需完成的课程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校内课程的教学工作由相关学院(所)负责,但须将培养方案和每学期课程安排送交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研究生培养督导组和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各学院(所)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在职人员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由申请人所在学院(所)负责;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此项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在每年3月的上中旬,考试时间在5月的下旬。申请人需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