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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信息公开

江西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江西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的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等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报江西省学位办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部。学位办设主任一名,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设副主任二名,一名由校教务处处长(或副处长)担任,一名由成人教育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分委员会成员中80%以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科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可按本条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授权专业;

  2.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3.审批、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名单;

  4.审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5.审批学位申请人免除部分课程考试学位申请人名单;

  6.审定硕士学位课程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7.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9.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议,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符合规定的考核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

  3.写出学位论文,并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

  4.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位和参加论文答辩:

  1.全日制本科学生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2.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英语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

  3.未完成规定的科研学分和社会实践学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学位授予前未撤销处分者。

  第九条符合资格条件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进程,向院(系、部)提交论文,办理申请学位手续(填写学位申请表);指导教师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出推荐意见。指导教师小组或院(系、部)负责人根据研究生论文报告及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和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如下: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如下: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如下: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第五章考试课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学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学习成绩应表明学生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授予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基本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限选课分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习成绩良好,课程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达到70分及其以上,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

  (3)涉外专业学生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成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学生可适当放宽),非涉外专业学生未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成绩或校内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学生可适当放宽);

  (4)毕业论文成绩在中等(含中等)以上;

  3.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以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重修或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不超过三门次(含三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重修或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累计不超过二门次(含二门次),二年制不超过一门次。

  (4)所学专业规定的主干课程考试平均分数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5)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要求。

  (6)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及答辩成绩在中等以上(含中等)。

  4.我校本科毕业生在修读原学科门类某专业的基础上,选修另一学科门类某专业,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必须选修所申请专业的主干课程10门以上,总学分在36学分以上,总课时在560学时以上,并符合本细则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系统、深入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本理论和系统、前沿的专业知识;

  3.外国语,一至二门。要求熟练运用其中一门作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工具。

  第六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学术价值,或对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实践价值;论文应能反映出研究生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论文应体现研究生独立从事本门学科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2.学位论文应由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得少于三万字。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得少于十万字。

  4.学位论文结构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中外文)、前言(中外文)、正文、注释、参考文献等。前言中应说明选题的指导思想、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国内外学术动态及自己的见解或论点。

  5.论文摘要是对学位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概括性的综述,应具有独立性。论文摘要应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方法、成果和结论,突出论文的新见解和创造性的成果。论文摘要应为中外文各一份。

  第七章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程序

  1.接受学位申请书,审批申请学位名单。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和申请书。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写出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导师小组组长、院(系、部)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院(系、部)聘请论文评阅人(硕士学位论文两人,博士学位论文五人。要求匿名评阅的论文由研究生部聘请论文评阅人)。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在接到论文三周之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阅人可参照下列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论文的学术水平;

  (3)论文的见解和创造性;

  (4)论文主要优缺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的逻辑性和技巧)

  3.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可按学位授予专业,也可以按研究方向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部)组织,并由院(系、部)聘请外单位二位以上的专家和校内的教师、科研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并设秘书一人。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论文答辩会。各院(系、部)应在申请者提出申请书后两周内,提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主席名单,报研究生部备案。

  4.申请学位的论文及其摘要,最迟在论文答辩日期前三周内分送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

  5.答辩工作应在学位申请人提交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答辩前应当先审阅评阅人的评语,未收到评阅人的评语前一般不得进行答辩。所收回的评阅人评语,如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暂不进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是肯定的,可以进行答辩,如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6.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推迟答辩期限,须事前经校学校批准。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至少应于三天前通知申请人本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论文申请人在答辩前不得与答辩委员会成员(除导师外)讨论有关论文答辩内容。

  7.被批准参加答辩者必须按时参加答辩,无故缺席者,作为自动放弃答辩资格处理;确因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参加答辩,本人可申请补行答辩,申请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补行答辩一次。

  答辩委员会成员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或答辩委员会主席缺席时,需另行组织答辩,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和答辩会

  1.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的学位论文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位的声誉,不得降格以求。

  2.答辩要发扬民主,在学术上观点上可各抒己见。答辩会除因论文选题涉及国家重大机密外一般应以公开方式举行,校内外有关人员可列席旁听。

  3.对申请人的论文答辩,应逐一进行,逐一作出决议。

  4.答辩会的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3)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学习情况(包括执行培养计划、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以及完成学位课程考试和学术论文情况),宣读论文评阅书。

  (4)申请人简要介绍论文的梗概。介绍时应着重阐明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5)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委员提问后,申请人可在不超过二十分钟的时间内准备答辩。申请人应科学地、准确地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答辩时可携带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书刊资料,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的同意,可翻阅、查证。

  (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论文答辩会委员在对答辩情况进行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并写出学术评语;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议和投票结果。

  (8)答辩会议应有专门记录。记录员应将规定的记录项目填写齐全,记录要准确完全,整个记录应由记录员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十九条答辩不合格者,可由本人申请,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在一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一次。

  第八章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论文答辩结束后,各院(系、部)将学位申请书、答辩情况表、课程成绩表、论文和论文摘要、导师评语、评阅人的评语、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委员会记录、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研究生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参加,并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

  表决结束后,填写学位授予决议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条例的现象,应提交答辩委员会复议,复议确认后,应对学位授予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于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