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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报》刊登我校王辉博士理论文章

  10月26日,《江西日报》第10版“学与思”栏目刊登我校法治江西建设协同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王辉的文章《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

  王辉在文章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全过程,实现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文章进一步指出,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要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文章强调,要努力实现社会信用法治化、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的应用、不断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

  相关链接:

http://epaper.jxwmw.cn/html/2020-10/26/content_5412_3501109.htm

(文/姜莹 审核/阮艳平)​

  全文如下:

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

  “人与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国与国相处讲究诚信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外多个重要场合强调诚信的重要性,从战略高度为新时代中国的诚信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诚信意识,着力解决诚信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构建起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体制机制。

  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全过程,实现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就要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一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二要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有制企业也好,非公有制企业也好,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因此,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也是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重点。三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四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基本遵循。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诚信建设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诚信建设制度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因此,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关键还是要靠法治,要努力实现社会信用法治化。

  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的应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首先要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不断完善统一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具体而言,就是依法收集、整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将信用信息贯穿于采集、归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戒、保护、激励、应用等各领域和各环节,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和应用。

  不断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因此,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必须不断依法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科学立法健全信息报送义务,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守信、失信标准,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探索制定失信惩戒特别法,依法明确信用惩戒种类,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健全信用惩戒适用条件和程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