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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刊登我校王辉博士理论文章

​       ​8月10日,《光明日报》06版刊登我校法治江西建设协同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王辉的文章《提升“信用江西”建设法治化水平》。

  王辉指出,在不断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要从紧扣信用信息不断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突出强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三个方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信用江西”,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文/姜莹  审核/阮艳平)

  相关链接: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0-08/10/nw.D110000gmrb_20200810_2-06.htm

  全文如下:

提升“信用江西”建设法治化水平

  近年来,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建立“法媒银”平台等一系列有效举措,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信用江西”,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始终紧扣信用信息这一关键范畴

  随着信息社会和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的地位、价值和功能日益凸显,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已经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新途径。信用信息作为对主体信用或诚信认识的表达,是可用于识别主体信用或诚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是社会信用法的客体。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必须始终紧扣这一关键操作范畴,使信用信息成为“诚信价值—诚信原则—诚信规则”在法律和立法技术上的逻辑联结点,从而将诚信进一步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诚信规则。

  一方面,通过信用信息范畴将诚信(包括守信与失信)与道德、违法、违纪、职业规范和不文明等区分开来。信用信息是用于识别主体信用或诚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既包括主体的守信信息也包括主体的失信信息。因此,信用信息反映的是进入法律领域的与“诚信”相关的信息,与道德、违法、违纪、职业规范和不文明等之间虽然存在着部分交叉重合,但是彼此之间,尤其是与一般的道德信息、违法信息和不文明信息不能等同。

  另一方面,信用信息范畴构成社会信用法治化各领域和各环节上的要素和逻辑连接。在各领域方面,信用信息存在和贯穿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建设之全过程。在各环节上,信用信息是构成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戒、保护、激励和其他应用等各环节的逻辑连接,在社会信用立法时应当予以全面考虑并做好衔接。

  不断完善信用激励惩戒这一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必须依法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也不想失信。

  科学立法健全数据报送义务,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守信、失信标准,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探索制定失信惩戒特别法,依法明确信用惩戒种类,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健全信用惩戒适用条件和程序机制。

  突出强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这一底线

  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一方面要通过信用信息的有效流通和合理利用实现社会信用治理,增进社会互信,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另一方面必须突出强调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底线,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贯穿于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戒、保护、激励和其他应用等全过程。

  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适用不同的公开、利用和保护规则;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突出公共部门的保密义务,严格保护社会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遵循信用惩戒谦抑性原则,从法定性、关联性、合比例性以及程序性上对失信惩戒,尤其是联合惩戒进行法治控制;立法应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及复议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