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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关于催缴清欠购房款的通知
2008-06-03 00:00:00
来源:home
通 知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各种购房款清欠工作,缓解办学资金压力,经2008年5月19日第8次党委会研究决定:
一、蛟桥园南区专家公寓楼购房欠款,2008年5月15日之前交款的,滞纳金按2007年1月~2008年3月应缴滞纳金的一半计收;5月16日之后仍有欠款或申请缓交的,请本人制定还款计划,学校将按协议约定逾期欠款金额每年7.56%(相当于1~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财务处收欠款时计收相应资金占用费。
二、学校收回房改房和枫林园、麦庐园使用权住房购房欠款,2008年5月15日之前交款的,学校免收滞纳金;5月16日之后仍有欠款或申请缓交的,请本人制定还款计划,学校将按协议约定逾期欠款金额每年7.56%计收资金占用费,财务处收欠款时计收相应资金占用费。
特此通知。
校产管理处
20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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