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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招收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财字〔2017〕75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招收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招收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7年7月20日

  江西财经大学招收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是保证生源质量、关乎考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完善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机制,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与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从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考生的现实表现,对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应进一步突出创新,把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科研潜质及学术能力倾向等作为选拔博士生的重要评价标准,使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三)坚持充分发挥专业导师组和导师招生自主权的原则。导师组和导师作为博士生培养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发挥积极、主导作用,提高博士生复试选拔质量。

  第二章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开展研究生复试录取各项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起草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全校复试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对复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受理有关复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督办处理和及时反馈;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及经费保障等。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按照国家、江西省和学校有关复试工作政策及规定,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复试实施方案;负责做好研究生复试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组织完成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第六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综合素质面试专家小组成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面试专家小组应严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复试办法(含招生计划、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名单(含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及总分等信息)进行面试工作。当考生对面试结果提出质疑时,面试专家小组有义务向考生进行解释,必要时应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章复试资格的确定和招生指标分配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录取方式分为“申请—审核”制录取和公开招考两种方式。其中,“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公开招考考生分为普通公开招考考生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公开招考考生(以下简称“少骨计划”考生)。普通公开招考考生和“少骨计划”考生由学校分别划定基本复试线、分别排序、分别确定复试资格。

  公开招考考生达到学校划定的相应基本复试线方可获得复试资格。当普通公开招考考生或“少骨计划”考生上线人数,超过该专业对应的公开招考指标时,按不超过普通公开招考考生指标数或“少骨计划”指标数×1.5的系数分别确定普通公开招考考生、“少骨计划”考生的复试人数并依序确定复试资格。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指标分配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若干规定》(江财字〔2016〕96号)规定执行。

  各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数=保障性招生指标+“申请—审核”制招生指标+其他公开招考指标(含“少骨计划”)。

  (1)保障性指标分配

  保障性指标是对获得国家级荣誉人才称号、国家级科研项目和国家级获奖项目的在职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给予的专人专项招生指标。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第一类

  (1)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2)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3)入选“奖励计划”;

  (4)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5)获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6)

  (7)获评“国家级教学名师”;

  (8)入选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9)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10)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11)担任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12)担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本类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可获保障性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2.第二类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本类博士研究生导师,在项目或奖项获得后的连续三个年度内每年可获保障性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3.第三类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主持人;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获得者。

  本类博士研究生导师,在项目或获奖后一年可获保障性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保障性招生指标专人专用,当年有效,不可挪用他人或留转下一年使用。若招生年度有保障性指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未招收到博士研究生,学校收回该指标,进行二次分配。

  其他相当于前列特殊人才或项目负责人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是否可获得保障性指标,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申请—审核”制指标分配

  1.保障性指标第一类导师,每年均有资格招收“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第二、三类导师,保障期内有资格招收“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

  2.其他导师,每三年只能招收一名“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

  (三)其他公开招考指标分配

  1.其他公开招考指标(含“少骨计划”)是指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总招生指标扣除已分配的保障性招生指标数和“申请—审核”制招生指标数后的剩余招生指标。用公式表示为:

  学校其他公开招考指标=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总招生指标-保障性招生指标-“申请—审核”制招生指标数。

  原则上,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限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若博士生导师既有保障性招生资格,又有“申请-审核”制指标时,不重复计算。

  2.其他公开招考指标的分配按各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数(扣除已分配到保障性指标和“申请—审核”制指标的博士生导师)占学校博士研究生生导师总数(扣除已分配到保障性指标和“申请—审核”制指标的博士生导师)的比例进行。用公式表示为:

  各培养单位其他公开招考指标分配数=学校其他公开招考指标×各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数(扣除已分配到保障性指标和“申请—审核”制指标的博士生导师)/学校博士研究生导师总数(扣除已分配到保障性指标和“申请—审核”制指标的博士生导师)

  第十条招生指标的二次分配。各培养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后,若有指标未招满,应及时将剩余招生指标返回学校,由学校统一进行二次分配。招生指标二次分配程序为:

  (一)培养单位将剩余指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将剩余指标情况通知其他培养单位;

  (二)有需求的培养单位提出追加招生指标的申请报告,经培养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根据申请报告、各专业复试上线考生数、学科建设需要等情况提出招生指标二次分配方案,报分管研究生院的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分管研究生院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意见。

  按规定程序签批后,招生指标二次分配方案方可执行。

  第四章复试调剂工作

  第十一条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一级学科内其他专业接收调剂考生。获得一志愿专业复试资格但未被一志愿专业录取的考生可申请调剂到本一级学科其他专业,未申请调剂的考生,视同放弃调剂资格。

  第十二条在调剂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接收调剂专业按不超过缺额指标数×1.5的系数确定接收调剂复试人数,并按调剂考生在一志愿专业复试候补顺序择优确定调剂考生的资格。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应事先将本专业的调剂方案由专业所在单位分学位委员会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复试内容、复试成绩分值构成与总成绩的计算

  第十四条复试内容和复试分值

  各专业复试内容为综合素质面试(含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复试成绩总分值为100分。复试成绩不满60分者,不具备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总成绩的计算

  博士研究生初试成绩总分值为300分,各专业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3:2的比例,计算总成绩。即各专业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2+复试成绩。

  录取时按考生总成绩依序确定录取资格,“少骨计划”考生单独排序确定录取资格。

  第六章综合素质面试工作

  第十六条综合素质面试专家的遴选

  (一)博士研究生综合素质面试专家组至少应由5人组成,成员应为专业所属博士研究生导师,符合条件专家人数不足时,专家条件可放宽至具有正高职称的专职教师。面试专家的遴选由博士生导师组组长负责。

  (二)招生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判决的专家实行回避制。

  (三)博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对专家名单具有保密义务。综合素质面试专家不得对外泄露本人的面试专家身份。

  第十七条综合素质面试工作要求

  (一)复试专家进行实名制打分,并对面试评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负责。

  (二)为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各专业综合素质面试环节必须进行全程录像录音。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对各专业综合素质面试过程进行监督,各专业综合面试现场至少派出一名现场监督员。

  (四)综合素质面试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在当天向考生公布由复试专家小组成员和现场督查员签字确认的复试成绩,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五)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再监督,在综合面试环节可随时抽查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履职情况。

  第七章复试录取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八条为确保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和各培养单位网站应开设招生录取信息专栏,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校或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调剂办法、计划安排及调整、复试考生信息(对专项计划考生情况要进行说明)、拟录取信息等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及时予以公开。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应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和解释说明工作。研究生院、各培养单位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咨询及申诉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接收群众和舆论监督,保证考生举报和申诉渠道通畅。

  第八章复试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学校和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督查小组应加强对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组织工作、招生计划执行、专项计划执行、信息公开等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考生提出的异议、申诉和举报。要认真落实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招生录取行为的信访首先由各培养单位处理并给予答复;属于对政策执行异议的,研究生院应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举报的,研究生院配合校纪检、监察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所有招生工作人员都应增强纪律意识,坚持抵制不正之风。对复试录取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若与招生当年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相关最新文件、制度有冲突,按当年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