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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 (2019年修订)》的通知

江财字〔2019〕 02号

江财字〔2019〕2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

(2019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2019年修订)》已经学校201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2019年修订)

江西财经大学

2019年2月24日


江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江西财经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或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学术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优秀青年教师组成,人数不低于15人,已退休或到退休时不能完整任满1届的不能推荐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校长提名、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为4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首席教授和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拟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可适当放宽,但在退休前都必须能完整任满1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辞去委员职务。当成员产生空缺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确认通过。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经济管理学部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自然科学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高教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非高教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博导推荐与遴选工作小组、硕导推荐与遴选工作小组。

经济管理学部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自然科学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与审议、学术人才推荐与考核工作;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对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进行仲裁、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高教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非高教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建设与职称评审方面的有关工作。博导推荐与遴选工作小组、硕导推荐与遴选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对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评议与推荐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3个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和博导、硕导推荐与遴选工作小组的办公机构设在研究生院,高教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非高教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学校下列事务进行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

(一)进行审议的内容: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5.学校教师学术职务与学术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直接做出决定的内容:

1.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2.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3.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或者授权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对学校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推荐评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学校下列决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将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术、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分委员会会议,分委员会议可以邀请相关学科学术委员会的人员参加。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校整体的科研成果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授权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财字〔2016〕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