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科研字〔2019〕17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2019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9年8月31日
江西财经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师生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新工艺、新方法、新模式、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新创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三条 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获批后归属学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五条 学校师生申请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承诺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才能以江西财经大学或个人名义申请,任何以公司名义申请者,均不允许。
第六条 申请者提交或者委托代理提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行为。在提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前,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科技成果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知识产权机构受理;其他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
第七条 若我校以第一申请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必须向科研处提交有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人之间的归属、权益分配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鼓励各教研单位在经费充裕的条件下全额或部分资助本单位人员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 校属各部门、科研团队或个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前应向科研处领取并填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报表,成果转移转化人员、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件(合同)初稿,协议文本(合同)及申报表报科研处审核,50万元以下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50万元-100万元报请主要校领导审批同意;100万元以上的须由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签署合同。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正式文本需交一份至科研处存档。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转移转化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维护我校的信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成果转移转化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拟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项目组主要成员、拟交易价格,公示期7天,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技术)转移转化交易价评估。
第四章 利益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纳入校级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收益激励方案中应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收益奖励比例。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净收入可参照下表按比例提取奖励,奖励可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自行提取分配,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表
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取奖励比例 |
学校提取比例 |
学院一级提取比例 |
90% (第一完成人不得低于总额的50%) |
5% |
5% |
第十三条 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推广人员(营销人员),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分配收益, 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文件相关规定,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校内(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