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上午,法学院在法科生企业孵化实验室——法律诊所实验室开展民事法案例研讨教学活动。本次授课由熊进光教授主持,法学院副院长周维德、法学综合实验中心副主任陈宾博士参与教学指导。法学院18级学生积极踊跃参与案例研讨。
本次课程围绕“秦庆会诉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展开分析和讨论。据了解,该案件来源于法学院与中银(南昌)律所合作成立的江西财经大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案例研究教学中心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在案情简介环节,王晨亮同学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案件主要人物关系、基本案情与法院裁判结果,并以图片的形式向大家展示了案件的证据目录、民事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等。
据王晨亮同学介绍,秦庆会系中煤公司富江公路项目部财务人员。原告秦庆会在原一审中主张其于2009年12月通过银行卡打给富江二级公路指挥部350万作为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将350万认作质物,请求返还;被告中煤公司答辩称:中煤公司与富江公路指挥部才是合同当事人,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原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代被告支付350万履约金,认定二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煤公司具备返还义务。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臆断,发回重申。重申一审中,被告中煤公司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余胆,原告诉求的350万实际上是秦会与余胆的债权债务纠纷。重申一审、二审均认定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紧接着,为了帮助同学们理解案件涉及的被告中煤公司与宁德宏等家族企业之家的挂靠、外包关系,刘嘉玲同学就该案件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转包”、“分包”等法律概念进行分析与解读。了解案件详情后,同学们以该起合同纠纷案为核心,根据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畅所欲言,发表看法。钱思进同学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提出疑问:原告诉讼请求是质物的返还,但法院裁判的结果为什么是债权债务纠纷?熊教授从法律实务以及法律规定角度解答了同学的困惑,并表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
除此之外,同学们还就该案件涉及的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在案例研究室激起了思想的火花。周维德院长谈到,本次课程通过学生主导案例讲解,突破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促进了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的结合。他强调,本次课程顺应了学院目前推行教学模式的改革,希望同学们积极参与案例研究,发表自己的看法,推动案例研讨教学活动的开展。本次授课即将结束之际,熊进光教授向大家推荐了3本经典财经法律书籍:《盘活》、《对赌》、《美国陷阱》,并勉励同学们学习财经法律知识,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努力成为一名复合型人才。最后,本次课程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法学院案例研讨教学活动不仅推动了法学院教学模式的改革,让同学们广泛参与到案例的探讨中,而且有利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相信法苑学子定能在日后的学习中积极参与教学实践,提高自身能力,不断奋进,争做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文/法学院 林菁 编辑/任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