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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黄辉教授来我校作讲座


  4月19上午,法学院在Q304开展以“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债务责任:中国问题与国际经验”为主题的讲座,特邀香港中文大学黄辉教授担任主讲。法学院党委书记贺三宝、外教Mr.B、刘先良老师出席讲座,16、17级法学学子积极参与。

  本次讲座中,黄辉教授围绕主题,从“问题的提起”、“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公司集团法律规制模式:分离实体抑或单个企业”、“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政策建议”四个主要方面展开论述,为同学们深入解析了中西方公司集团责任体系的区别与各自的发展经验。

  讲座伊始,黄辉教授以2015年开始的新一轮国企改革为背景,引出公司化改革、混合所有权改革的实质,即以市场化的公司集团架构取代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他认为,在实现集团综合效应的过程中,母公司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子公司进行必要的管控,保证集团统一战略的有效实施,至于这种管控是否会导致母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就存在一个微妙的利益平衡考量。

  针对我国公司法没有对于公司集团问题进行专门规定的现状,黄辉教授围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顺延提出了“公司集团中的法人格否认适用规则是否应当特殊”、“如何特殊”、“有无其他制度选择”三个问题。他详细阐述了法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框架,并重点介绍企业集团的经济本质和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使同学们对集团公司的不同管控模式有了宏观的认识。

  谈及公司集团法律规制模式时,黄辉教授重点分析了两种模式。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网络化治理框架下的分离实体模式,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层级化治理框架下的单个企业模式,即康采恩制度。随后,他对两种模式下的支配公司对于附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别介绍。

  “英美法系的经验不能照搬,德国经验的借鉴需要谨慎。”黄辉教授在结合我国国情对国际经验比较分析时如是说,并一一列举相关案例进行佐证。他在提出的政策建议中表示,中国应当选择分离实体模式为主、单一企业模式为辅的混合模式,要在引入英美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德国康采恩制度的有益成分,建立一个涵括一般适用规则、特殊适用规则和自由契约机制的公司集团责任体系

  在有奖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积极发表观点,与黄辉教授展开深入交流。其中,就谢艺婕同学提出的“‘有限公司相对于股份公司承担责任时无需证明子公司投资损失缘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的设定不合理”,黄辉教授回应表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时无需证明子公司损失与母公司控制有因果关系,这是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发展研究出的成果,因其实用性强,回避了实际操作中的因果关系不确定等因素,反而没有拘束性,得到广泛运用。

  贺三宝书记对黄辉教授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这是陈寅恪先生的经典名言,在一代代知识学者的传唱声中经久不衰。国际经验能为我们提供一定借鉴,但真正的适合中国的制度体系还需我们自己去探索。短短两个小时的讲座,令同学们感受到了学术领域的又一个“世外桃源”。伴随着思维火花的碰撞,涵养独立之精神,江财法学院学子一直在探寻“大学之大”的深刻意蕴,一直在成就自己的“大学”。(文/法学院  李元成

  【个人简介】黄辉,江西省“双千项目”法学领军人才,现工作于香港中文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