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党字〔2014〕16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术讲座和
报告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4月9日第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4年4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术讲座和报告会
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各类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精神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指学术讲座和报告会为在校内举办的(含校外机构或个人租借校内场地面向校内外人员举办)以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为内容的会议,包括学术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会议、座谈会、论坛、沙龙等形式。
二、内容要求
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的内容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原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必须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积极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利于师生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和报告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三、审批制度
(一)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及学术会议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由举办单位自行管理和审批,举办前或结束后报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各单位在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及学术会议时如遇敏感事件、敏感人物难以把握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类除外)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批和备案;自然科学类(含经济管理类)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涉及境外专家、学者的国际性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后,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由学生及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由校外机构或个人租借校内场地(报告厅、大礼堂、教室等)举办的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由校外机构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场地所属部门审核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四、监督管理
(一)各审批部门应对学术讲座和报告会主讲人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并实施监督。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学术讲座和报告会,一律不得举办。
(二)在举办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的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举办者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应中止此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宣传部。
(三)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申请被批准后,主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可制止其活动;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办部门和组织者的责任。
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部门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五、日常管理
(一)强化宣传报道管理。学术讲座和报告会经批准举办,可在学校网页发布活动公告;未经批准的,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二)强化课堂和场地出租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学院要严肃课堂纪律,加强教学管理,决不允许任何利用课堂散布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观点。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校内报告厅、大礼堂、会议室、教室等出租管理,明确出租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决不给任何错误思想、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和条件。
(三)强化管理责任。凡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讲座和报告会,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追究主办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校领导
中共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