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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江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江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目录

1. 

2. 

3. 3

4. 关于严格执行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费用的通知21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财字[2006]3号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财经大学

二○○六年元月五日

附:

江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贷款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由学校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由学校集中统一管理,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权,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权,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权。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财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项目资金贷款等重大财经活动实行集体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会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在学校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校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框架是:

(一)教育事业经费在学校财务处核算,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负责;基建经费(含基建拨款和拨付的自筹基建经费)在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基建财务科核算,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负责。

(二)后勤服务集团、第二后勤服务集团、成教学院、附中、医院等单位为二级核算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的财务体制。

(三)学校对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委派会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所属单位设立二级财会机构。

(一)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必须相应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建立各种必要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设立二级财务机构,需经财务处审查同意;校长审批。

(二)学校二级财务单位必须如实按期向财务处提供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学校二级财务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的统一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财会人员的聘任及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账户。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未经财务处同意,学校任何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经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划转撤并的二级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总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上报下年度经费需求计划。

(二)财务处在分析和参考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财力情况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建议意见。

(三)学校预算逐步实行支出定额和因素法,实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

第十三条 预算的审批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收入预算数和自筹资金编制的综合财务预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校党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预算的执行

(一)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算一经审批,即成为学校法规性文件,全校各单位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超预算支出。

(二)学校预算实行分级指标管理、定额使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

(三)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努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效益。为了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财务处应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住房改革经费、基本建设拨款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以及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六)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公费医疗拨款等。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江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预算外资金收入实现后,应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捐赠收入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合理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生产建设性项目支出、事业发展项目支出。

(二)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结合本校情况确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属归口管理的经费,在额度范围内的正常开支由归口单位负责人审批;超额度范围的开支,由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支出报销必须根据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办理核销手续。报销差旅费,须填列差旅费报销单;购入的材料应有有关部门验收,填制入库单,财务处根据入库单连同发票报账;购入固定资产,由有关部门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发票和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入固定资产账;报帐的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才能报销。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能报销。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基建工程项目验收单,连同基建项目竣工交接清册,经审计后送有关部门审核验收入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的结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收支单独反映,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他结余按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专用基金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按专门用途使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含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教材等)等。学校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职能部门对存货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明细台账和实物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送财务处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后勤处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产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后勤处、财务处、校领导批准后核销,重大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统一由后勤处按规定程序进行,变价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批准报废或转让前,不准随意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年终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报学校财务处作账务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盘盈盘亏,管理部门都应造册、说明理由或查明原因。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送财务处作为处理账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财务部门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归还。

学校的贷款资金限用于解决制约学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职工宿舍(不包括不出售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临时休息用房)、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企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学校要根据财务状况确定合理的贷款规模。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二级财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财务报告负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内部监督制度、实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各部门在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进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对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严禁在账外暗中收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

第四十条 财会人员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同时,财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财务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校附属中、小学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中小学财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附属医院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的《医院财务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其它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财字〔2012〕34号

校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16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随着我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层次的不断提升,教育经费投入的不断增长,学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学校财务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发生变化,客观上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财字〔2011〕104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管理工作,以促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心,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廉洁理财、效益理财,统筹协调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促进内涵发展;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办学理念;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高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相应承担包括财经工作经济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采取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评审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涉及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提交学校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加强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财务处作为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参与学校财务决策,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确需设立校内二级财务的,需经财务处论证同意,财务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年度预决算与学校财务合并。

学校按照校内管理层次,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将财经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预算管理机制

学校财务工作要切实强化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的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综合财力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预算。学校财务处应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要强化预算执行,增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年终,要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

学校的所有收入都要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核算和管理,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凡属学校收入,均不得长期挂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更不得坐收坐支,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学校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及校友、其他个人的捐赠资金而建立的基金或基金会,除有协议或章 程约定的用途外,应全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的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师资队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教学改革、科研创新、教学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内涵建设方面的经费投入。学校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内涵建设,确保内涵建设经费逐年增加,内涵建设支出比例逐年提高。从严控制和压缩学校一般性支出,尤其是“三公”经费开支。大力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严格控制能源消耗和运行费用支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源,推进节约型学校建设。

四、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与经费过程管理有机融合。学校财务处要建立和完善校内财务绩效评估机制,对校内预算执行部门的财务绩效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财务监管体系建设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加强学校基建管理的日常监督,严格招投标制度。学校内部要建立招投标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对基本建设、仪器设备、教学器材、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集中采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违规操作。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止商业贿赂。

学校要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构建防止“小金库”产生的长效机制。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实行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内涵建设支出、债务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都要接受民主监督。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实现全校和社会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督。

六、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级、市级和校级财政性资金以及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科研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同及批准的预算执行,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管理费、劳务费、协作研究费、招待费等具体项目的支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超开支范围和超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将科研任务外包。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已结题但有结余经费的,结余经费使用按国家或双方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七、强化财务风险管理

学校有关部门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要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学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学校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严禁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化解债务文件要求,积极拓展化债资金渠道,努力减少债务余额,将资产负债结构控制在合理安全的区间。要按照省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内涵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校园规划,控制校园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不得脱离学校财力提高标准建设。新增借款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擅自向银行申请贷款。

八、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学校财务部门要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财务管理手段,实现统一核算、及时结算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高共享程度。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为学校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足、配好财会人员,重视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财经、管理类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必须全职从事财经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免,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

重视和加强学校财务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财务人员学历和职称层次,全面提升财会人员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有计划、分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人员,鼓励、吸引、保持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

学校财会人员必须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服务于教学、科研和学校改革发展大局,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水平,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财会人员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财财务字〔2012〕9号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0日第16次党委会审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江西财经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体制

(一)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费预算实行分类分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大型项目学校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经费实行分类分项目预算,采用“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领导机构,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属各单位是学校预算执行的责任单位。

二、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预算编制原则

(一)预算管理要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把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集中学校预算内外财力,统一安排预算支出。

(二)预算管理必须围绕学校年度工作重点,广开财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增收节支,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不确定因素;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专项支出的安排量力而行。

三、学校预算的组成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学校所有收支(包括各单位的创收经费)全部作为预算管理的对象,按“收支两条 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

(一)学校收入预算的内容

学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教育事业收入(含各层次学生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各类课题收入);其它收入等四部分。

(二)学校支出预算的内容

学校支出预算包括:学校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学校集中管理的专项经费、单位包干经费(含公务经费、日常业务经费、学生经费和专项经费)、科研课题经费和自筹基建经费等五部分。

四、预算的制定和批准程序

(一)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在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财务处具体负责测算和编制。

(二)每年年度终了前由财务处向各单位下达报送下年度预算的通知,各单位认真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下年度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计划,如实、认真填报经费支出预算申报表。

(三)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申报表,以学校总体财力为依据,拟定下年度有关经费的预算定额,参考各单位上年度经费分析数据,形成财务处预算建议数,在和相关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修订预算数,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学校预算草案。

(四)预算草案修订完成后,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议。党委会负责审议学校预算收支总方案;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核学校预算详细方案。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正式行文执行。

五、预算的执行

(一)学校预算具有权威性,经学校批准后,校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更改、调整。

(二)学校年度预算文件下达后,财务处根据不同经费性质按年、半年、或季度将各项经费下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各项经费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分别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合理有效使用经费,不得突破经费预算。

(四)各单位公务经费、业务经费及学生经费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各种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完结后经费结余由学校收回。

(五)凡超过年度预算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列支。特殊情况需增加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经费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需报校主要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预算的监督和控制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及范围安排各项支出,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支出的审查和监督,对不合理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进行审计。

(二)财务处必须加强预算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指标用款,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的开支,并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分析,在每年的教代会上报告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的预算情况。

七、本暂行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严格执行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费用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最近国家审计署发布了《有关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江西省财政厅陆续修订了公务接待、培训费、会议费、因公出国、差旅费等管理办法(我处已在OA系统以二级发文形式予以转发),均要求严格执行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费用。

目前,学校部分单位和教职工个人还习惯采取现金方式支付费用、未严格执行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为规避政策风险,切实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支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不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且不足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可用现金支付的个人酬金等费用,使用无现金报账方式转入本人银行账号;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由个人垫付,报销后转到其公务卡。

二、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费用和超过结算起点应转账支付的费用,要求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从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已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我校是省级预算单位,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单位。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办公费、公务接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不再预借现金,而是持公务卡先行刷卡支付,取得发票和刷卡凭证后报销,直接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凡不属于现金支付及公务卡结算范围的费用,必须转账支付。

三、2014年4月1日后发生的费用,凡应使用公务卡和转账结算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必须事先报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支付现金。

    四、请已经办理但尚未启用公务卡的教职工尽快到银行启用,未办理需办理的教职工人员请尽快办理。

我校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工行财大支行,详见财务处网页《关于我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公务卡知识问答》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4年3月31日

附表: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3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5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6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7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8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9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0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1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未列省级采购目录的支出。

13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