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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查复议申请。

第三条  学生可以针对以下事项提出申诉: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申委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校监察处。

第六条  申委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咨询和调查,但不能提出加重学生处罚的意见。

 

第二章  申诉程序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写明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委会应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是否可以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期限一般为三天,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学生申诉,申委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和听证两种方式进行调查。根据复查、调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的证据失实或者处分不当的,对原处理决定提出变更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或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申委会应在接到学生申诉规定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诉人本人签收;按照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发布公告;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告;申诉人和申委会约定的其他形式等。

第十二条  在申诉复查未作出处理意见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委会认为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的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撤回申诉。同时停止申诉复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向教育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