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的要求,特制定本评选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荣誉项目和评选表彰办法
第五条 学校评选以下学生荣誉项目:
一、先进个人
(一)三好学生;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五)优秀毕业生;
(六)学习标兵;
(七)单项奖。
二、先进集体
(一)先进班集体;
(二)先进班集体标兵。
三、企业奖(助)学金
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在我校设立以下学生奖(助)学金:
(一)“科瑞”奖学金(奖励三好学生标兵);
(二)“鼎汉”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三)“兴业证券”奖学金;
(四)“用友”奖学助学金;
(五)“上海校友”会奖学金;
(六)“洪银兴”经济学奖学金;
(七)“九江银行”奖学金;
(八)“市政公用集团”奖(助)学金
(九)其它经批准设立的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学生奖励和奖(助)学金评选与表彰办法:
一、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见附件一);
二、江西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见附件二);
三、江西财经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见附件三);
四、江西财经大学优秀学生标兵暨“科瑞”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四);
五、江西财经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暨“鼎汉”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五);
六、江西财经大学“用友”奖学助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六);
七、江西财经大学 “兴业证券”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七);
八、江西财经大学“上海校友会”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八);
九、江西财经大学“洪银兴”经济学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九);
十、江西财经大学“九江银行”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十)。
第三章 评选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先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各项评选工作的管理,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工处处长为副组长。
第八条 学工处负责学生先进评选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评选程序组织好本学院的评选工作,并将候选集体和个人的材料报学工处。
第十条 学校和学院按要求对候选集体和学生个人名单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表彰和奖励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项目均为每学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告。
第十三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该学年内不能参与申报本规定所列各项表彰与奖励的评选。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附件是本规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