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精神,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江西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且整个学年所选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江西财经大学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江西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各学院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学院学工小组组织等额评审。
3、学院学工小组评审通过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4、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5、学工处将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汇总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中心统一报教育部。
6、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
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工处、各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江西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且整个学年所选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平均月收入低于200元,生活俭朴的特困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江西财经大学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7、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江西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各学院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学院学工小组组织等额评审。
3、学院学工小组评审通过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4、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5、学工处将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汇总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中心统一报教育部。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
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工处、各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江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十四条 江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且整个学年所选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江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各学院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江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学院组织等额推荐并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
3、学院学工小组评审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向全院师生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4、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工处。
5、学工处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学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11月15日前将资助名单汇总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助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国家助学金:
1、弄虚作假;
2、学习不刻苦,多门功课补考或重修;
3、有抽烟,酗酒等奢侈行为;
4、公寓外住宿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每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审,助学金按学年度的秋、春两学期分别发放。
2、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江西财经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深入与发展,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友好人士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逐年增多,社会资助正成为完善我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育人环境,激励学生自强自立、刻苦学习、关爱他人、回报社会,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财经大学社会奖助学金指社会各界(企业或个人)与学校学工处等职能部门协商设立的用于奖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评审
第3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按设立者相关评选条件进行,无具体协议评选
条例的,参照《江西财经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4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凡符合社会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递交学院;
2、学院小工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初审通过提出建议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以上;
3、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奖助学金建议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确保学生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4、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报社会奖助学金项目设立者(单位或个人),设立者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作为正式获奖(助)人选;
5、社会奖助学金设立者委托学工处等职能部门审定获奖(助)人选的,直接由职能部门审定报设立者备案;
6、同一学年内,每位社会奖助学金申请者获奖(助)项目不超过两项,获奖(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5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分两种形式
1、 社会奖助学金资金按设奖(助)协议统一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待资金到账
后,学工处等部门通知获奖学生(或学院)造表通过学生个人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处发放;
2、社会奖助学金未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由获奖(助)学生个人本人银行账号等信息报送至设奖单位(个人),由设立者通过汇款方式直接发放至获奖人个人账户。
第六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助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院及学工处应密切监督获奖(助)人奖助学金的使用支配情况,及时纠正不当消费行为,确保社会奖助学金的正确使用。。
第八条 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社会奖助学金,同时接受奖项设立者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财经大学受助学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强化受助学生的诚信意识、自强意识、感恩意识,提升学生关爱他人和乐于奉献的人文情怀,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我校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资助方指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有偿(主要指国家助学贷款)或无偿等方式对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其他方面等进行奖励和补助的主体(以下简称“资助方”)。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受助学生指资助方按相关要求评选推荐经学校确认的直接受益的全日制在校在读学生和经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资助方相关协议要求评选推荐、资助方确认的直接受益的全日制在校在读学生(以下简称“受助方”)。
第二章 评选推荐
第三条 受助学生按资助方相关要求及《江西财经大学资助金评选流程图》提出相关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详实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资助评议小组、学工处资助中心成立评审小组、学校成立资助领导小组,各学院每学年(期)开学第一周报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负责本部门各项资助金的评选推荐和审批。
第五条 各评议评审组按相关评选办法进行评选推荐,并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审查结论。
第六条 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资助方审查核实,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按资助方要求发放资助资金等。
第三章 诚信教育
第七条 凡申请资助的学生在填写《审批表》的同时,必须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受助学生承诺书”,对申报材料(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等)的真实性、努力学习和诚信考试、受助款项的正确使用和勤俭节约、助学贷款的还款协议和履约还贷、就业择业中的协议签约等方面进行承诺并践行。
第八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一旦发生与承诺书不实或违约、违规甚至违纪行为,学校将撤销受助学生的受助资格(报请资助方),情节严重的将追回受助款项及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在毕业离校(正常学制)前与贷款银行(代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告知银行本人毕业去向及相关联系方式,手续齐全后方可离校,并将此作为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受助学生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按相关法律处理,如助学贷款中的违约贷款者及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者将接受相关部门的相关条例的处理等。
第四章 感恩教育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必须以信函、电话、短息等方式在获得资助时对资助方及项目联络人员表示感谢,在春节、元宵、端午、中秋、五一、国庆、元旦、资助方特殊纪念日等重要日子表示问候,以及在学期或学年末向资助方(或通过联络人转交)汇报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寄送“江西财经大学爱心资助联系卡”至资助方,资助方将“联系卡”反馈至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据此作为推荐资助候选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助人行为(募捐、助人、志愿服务、做好事等)行为进行建档并以此作为推荐各种资助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