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字〔2014〕98号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4年10月8日
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规划,为学校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二)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督促、协调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管理工作职责;
(三)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指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建、验收、登记入库、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账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五)负责监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七)负责学校存量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八)负责审核、论证学校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和配置标准;
(九)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图书馆及档案管理中心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财务处归口管理全校货币性资产,科研处归口管理全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资料(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档案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学校档案、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购建、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单位资产的购建和验收,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登记入库、变动、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各单位应配备至少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转移、报废报损、维护保管等具体事宜;
(三)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四)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五)拟订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国有资产购置方案论证;
(六)及时了解和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七)因工作需要调离资产管理员岗位的,应办妥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到新岗位上岗。
(八)国有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各单位资产领用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完好;
(四)对本人领用的国有资产损坏、被盗及丢失,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五)在办理工作调动、离退休手续前,对本人领用的资产应办妥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根据现有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提出购置申请计划,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学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购置的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购建(含购置、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固定资产,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审批立项后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标准及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具体审批程序与权限如下: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凡申请购置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设备,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要求为:
1.申购单位先落实经费来源,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可行性论证工作。
2.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行。由资产管理处、申购单位共同组织财务、审计及设备(项目)技术专家5至7人参加。可行性论证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设备(项目)的作用和必要性;
(2)设备(项目)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
(3)部门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条件;
(4)辅助配套物资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5)校内外资源共享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等。
3.《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由申购单位分管校领导、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由校园建设处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进行内部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资产使用与管理相结合,注重使用绩效,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及有偿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必要时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金额50万元(含)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但应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各级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赣财非税〔2007〕4号)的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向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和审核后,按《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赣财教〔2006〕152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处置手续。资产处置的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学校审批
单位价值1万元以下,或批量金额3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单位价值1万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或批量金额3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批;
单位价值2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或批量金额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上级部门审批
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报省财政厅审批;
其他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或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上交财务处,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报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校开展资产清查,报上级部门申请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数据信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各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其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报告。
第三十六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因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下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应进行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资产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导致资产设备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资产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设备造成丢失。
(二)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或证实,可不赔偿:
1.因技术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造成不可预见性的损坏;
2.由于资产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残损、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4.由于操作难度大,并确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5.保管工作中正常的盘亏,如采取了保护措施仍无法避免的锈蚀、虫蛀、鼠咬等;
6.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在不可控情形下发生的资产设备被抢被盗;
7.经专家组鉴定其它可以免于赔偿的。
(三)资产设备丢失或损坏时,对赔偿责任人的认定:
1.导致资产设备丢失、损坏的直接责任人;
2.若无直接责任人,由资产设备保管人员承担责任;
3.资产设备送外维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由送修人员负责追赔责任;
4.因资产设备保管人员有意拖延、隐瞒不报,导致无法追究赔偿责任的,由保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5.损坏、丢失资产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6.对于事故原因复杂,难于确定责任人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分析、鉴定后确认。
(四)赔偿责任认定后,赔偿人应在1个月内向财务处交纳赔偿金或向使用单位赔偿实物。
1.现金赔偿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按年折旧率10%赔偿,已使用十年(含)以上的按购置价格的10%赔偿。
(2)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年折旧率15%赔偿,使用七年(含)以上的按购置价格的10%赔偿。
(3)单位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经事故处理工作组鉴定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赔偿金额。
2.实物赔偿
赔偿人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的资产设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财字〔2014〕99号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4年10月8日
江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及《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妥善管理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和验收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七条 学校购建的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校园建设处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各单位购建(含购置、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与权限,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各单位所有新增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取得,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各单位应加强社会或校友捐赠物品的管理。对各类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和领用交接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和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是指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的转移、单位之间的调拨、单位分设及合并引起的转移、教职工退休或离职引起的交接转移等。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内部转移情况时,资产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交接手续,更新固定资产相关登记管理信息。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当督促、指导、配合资产使用人办理相关手续。
资产使用人未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发生了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固定资产使用(领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抵债等。
第十三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一)学校办公用房,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二)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归口管理;
(三)教室、实验室,由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
(四)建设过程中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校园建设处负责归口管理。
(五)后勤服务用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归口管理;
(六)学校周转房、公租房、未出售的教工公寓及经营性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
(七)图书(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由图书馆负责归口管理;
(八)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及通信基站,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九)文物、陈列品,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十)上述以外学校其他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直接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管理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初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提出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学校资产存量,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下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审批后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与折旧,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行分类、编号、建账和核算管理制度。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每月底与资产管理处相应账目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每年底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相应账目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养护和清查盘点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考核制度与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固定资产管理质量与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制度。由于固定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情况时,应认真查清责任,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财字〔2014〕100号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4年10月8日
江西财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是指单价1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单价1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并按照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单价10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列入低值品范围管理;单价在10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设备为易耗仪器设备,列入易耗品范围管理。低值、易耗仪器设备,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各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一)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
(二)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由科研处负责归口管理;
(三)学校上述以外其他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直接管理。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凡申请购置单价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可行性论证的要求,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购置大型(贵重)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校园建设处和资产管理处及供货方代表、校内外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一般由使用单位专家担任)主持。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验收前,应按合同要求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现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三)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四)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
(五)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严格按合同索赔期限办理索赔事项;
(六)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稳定、可靠,连续试运行72小时以上方可验收,在验收合格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应填写《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贵重仪器设备经验收投入使用后,资产管理处应将订货合同、提货通知单、装箱单、货款结算单(复印件)、技术说明书、主要图纸、验收报告,及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审批文件等设备技术档案交档案管理中心存档。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贵重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开放、管理规定等,并将管理制度装框上墙。
第九条 各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与操作。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及时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
(三)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四)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展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努力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贵重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享、服务。对外开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拆改老设备开发新功能的,须经过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对责任事故,各使用单位应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确需报损或报废的,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六条 批准调拨或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在资产管理处接收之前不得移出实验室。如因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坏、丢失等损失,由责任人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程序为:
(一)使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材料、低值品 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财字〔2014〕101号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4年10月8日
江西财经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品是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
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和试剂等。
易耗品是指容易损坏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及日常办公用品等。
低值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及科教器具等。
第三条 学校物品的管理体制,参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
第四条 学校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剂、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单位物品的配置和使用,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一)学校行政物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二)学校教学物品,由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
(三)学校科研物品,由科研处负责归口管理;
(四)学校后勤物品,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归口管理;
(五)学校上述以外其他物品,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直接管理。
第二章 物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 学校各类物品的购置实行计划与定额管理制度。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定额管理标准,于每年10月初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下学期物品购置计划。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会同财务处提出学校下学期物品购置计划,经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各类物品的购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单位大宗物品的采购,由校园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其他零星、临时采购,按照或参照《江西财经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各单位购置物品在办理入库手续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及规格不符等问题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换、补、退或索赔手续。
第三章 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物品登记保管制度,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各类物品的保管应当做到定位存放,摆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物品的出库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各单位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应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低值品的领用应尽可能以坏换新。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贵重、危险物品管理,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稀有、贵重物品,应设立专柜集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专人审批,限量发放,精确计量,全面记录;稀有、贵重材料一律实行专管专用、结余缴回、严格审批制度。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运输、保管和领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一条 学校物品的日常账务管理以使用单位为主。
各使用单位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等,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实行定额管理和数量控制。对贵重、稀缺、危险物品以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各单位必须建立账册,由专人负责管理。
财务处设置物品总账和分类账,进行物品总额和分类核算,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资产管理处设置物品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进行物品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库存物品定期抽查制度,每学年应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库存物品,以做到账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破损、失效、变质的物品应查明原因,并按《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后办理相应报废报损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挪用或变卖学校各类物品,不得使用各类物品进行商业活动。
因单位或个人责任造成学校物品损坏或丢失的,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