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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信息公开

江西财经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生活费等费用标准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不可提前支取。新生于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15日之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7月15日。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半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第三条奖学金生实行每月签到制度,留学生本人需在每月23日—26日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签名,办公室根据签到情况发放当月生活费。

  第四条奖学金新生报到后携带护照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并将银行开启复印件交回办公室登记。生活费由留学科转账存入留学生银行账户,留学生可凭银行卡到银行取钱。

  第五条凡在我校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每年必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部和研究生部、各有关学院组成评审小组对奖学金留学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学校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六条年度评审内容包括:学习成绩(本年度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考勤情况、学习态度、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八条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不按时提出奖学金申请者,按自动退学或自费生处理,并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第十条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一条政府奖学金生在规定学习期间未能完成学业需继续就读者,超出奖学金规定期间的全部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修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国家汉办等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