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上午,法学院特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举办了一场主题为民法总则下的民商关系的学习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学生会学术部举办,由法学院周维德老师主持,法学院学子积极参加了本次活动。
讲座伊始,赵教授就备受学界关注的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界定问题向同学们做了简略介绍。他以因正确的法律精神而长盛不衰的法国、德国民法典为例,指出对民法与商法不同的定位决定了立法者在编订民法典时不仅要注意民法典的条文设计,更应该注重民法典的法律精神。随即,赵教授从民法商法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立法理念、主体特点这三个方面对民法商法的区别进行了细致讲解。在调整范围方面,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尊严在内的人的生存问题,而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商法更注重与商事有关的活动;在立法理念方面,民法注重对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商法则更偏重于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商事活动;在主体特点方面,民法的主体是人,而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商法的主体是公司。
“自然人的特点是非理性,而公司(商人)的活动往往是深思熟虑后的行动”,以民商法主体各自不同的特点为中心,赵教授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对民法与商法进行了区分。民法对自然人的一些行为进行一定救助(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但公司法对商人由自己意思实施的民事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这类情况不提供救助。他指出,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需要区别传统交易理念与商法交易理念,不能用司法判断取代商人判断;非有重大原因,不能轻易否认商事合同,这是我国在区分民法与商法上的一大进步。在阐述民商法立法理念的不同之处的同时,赵教授对于在市场经济的强力吸引下产生的唯利是图的社会风气进行了批评,并特别强调了坚持正确的立法理念对与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性。“民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并不是全力促进市场经济,而是为其设置一定的限制”,赵万一教授如是说。赵教授以其幽默风趣的教学氛围和贴切生活的案例举证得到了在场同学们热烈的掌声。谈到民商法的目的区分时,他以美国的财产法以及公司制度为例,向同学们阐述了公司法以其创造财富为首要目的区别于民法,民法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创造财富,而是怎样稳定现有财产关系。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公司法的修订应该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为核心内容。谈到对区分民法与商法的必要性时,他指出因为完全用民法理念处理商业活动不利于经济发展,同时把过多的关于市场经济的规则强加于人身相关的民事关系也可能造成人身关系问题处理的偏差,由此区分民商法就尤为重要。
在讲座的尾声,他总结道,应当通过市场经济相关法律的完善对民法商法进行区分,以民法为重,同时也要重视商法市场是经济基本法的地位。本次讲座不仅为法苑学子对如何区分民商法以及正确定位其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更激发了同学们对于更深层次的法学研究的兴趣。(文/法学院 余雅如)
【延伸阅读】
赵万一,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广东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青年联合会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