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第一讲——“鸿茅药酒事件”的法律解读于法体楼模拟法庭隆重开幕。讲座特邀法学院谢小剑教授、张怡超讲师担任主讲嘉宾,讲座由喻玲教授主持,广大学子积极参与。
讲座伊始,喻玲教授就鸿茅药酒事件做了概括性介绍,而后提出了“神酒”、“毒药”、“千里抓捕”等关键词,并以此着手分析问题。在重点解读了广州医生谭秦东发表的《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后,她逐一地缕清案件思路,列举了产品投放市场、谭秦东发文、千里抓捕、谭秦东取保候审等情节,并就其中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展开询问与讨论。
针对谭秦东提出的“中国神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一说是否侵犯企业名誉权的问题,谢小剑教授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入手,就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剖析,而后围绕争议的关键点明确指出鸿茅药酒夸大疗效确有其事,谭秦东并未捏造事实,其行为只属于侮辱行为,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紧接着,他从公民与企业的角度阐述了侮辱、诽谤的区别,提出不能因为有了社会危害就去追责,那样恰恰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随之,他鼓励同学们学会通过对比差异,熟练掌握法教育学的分析方法。张怡超讲师列举了“一瓶鸿茅酒,天下儿女情”、“每天一口,疾病赶走”等浮夸广告词,表示鸿茅药酒本就宣传不实,谭秦东既无捏造虚假事实,也无隐藏事实真相,因此也不构成侵犯企业名誉。随后,他以生活中常见的“两人打架”、“偷东西”为例,细致阐明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分界,确定本案为民事案件。喻玲教授在做补充时着重解读了诋毁声誉罪,由于该罪是存在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谭秦东并没有为某一方企业或者为自己谋利的主观心理,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因此谭秦东发文也不构成诋毁声誉。
在谈及千里抓捕时,谢小剑教授根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表示,跨省抓捕必须是在公安机关经过确认案件为刑事案件后立案、检察院批准逮捕等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抓捕,且侦查机关的执法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法律并不禁止被害一方陪同抓捕,但绝对禁止被害一方提供利益引诱。而后,谢小剑教授围绕“取保候审”解析本案最终结果,他认为谭秦东之所以被取保候审,一是因为社会舆论的揭露,二是因为公安机关本身的判断错误。在纠正对取保候审的普遍错误认识时,他谈到取保候审其实与逮捕一样,都是等待审判的方式,由于谭秦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最理想的结果应该是做不起诉处理。面对本案衍生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即鸿茅药酒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张怡超讲师根据瑕疵担保义务指明鸿茅药酒在宣传时模糊药与酒的概念,存在浮夸虚假的现象,确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最后,谢小剑教授和张怡超讲师就同学们提出的犯罪地的管辖权、司法行为不可诉、国家赔偿制度等问题作出补充与回答。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礼记·大学》中有言:“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结合时事,以案说法,江财法律讲堂活动聚焦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与时俱进,不仅激发了同学们推究事物原理的求知热情,锻炼了同学们的专业能力,而且使同学们学以致用,捕捉社会法律信息,为日后融入工作提供了重要借鉴。(文/法学院 李元成 编辑/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