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人民日报》生态版头条关注“江西:‘驴友’任性探险,到底谁来埋单?”报道就江西省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行为追责为例,针对近两年户外徒步探险活动现象到底违不违规,违不违法?即便是未开发地带,是否就在法律管理之外?而安全事件发生后,又当如何追责等问题,我校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胡海胜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并就以上问题进行深度解读。
针对这次追偿的依据,胡海胜教授在采访中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公民过错行为及法律相关规定来看,针对此次事件,追偿救援费用是合理的。
面对此次事件赔偿情况,胡海胜认为,此次赔偿是适度的。在弥补社会救援力量投入之外,还可以部分追偿政府公共投入,尤其在对方无视管理规定标志,甚至在有人劝阻、并非不知情的情况下。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行为确认、投入或者损失情况、赔偿额度上都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可以考虑在这方面加以完善。
就如何减少这类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问题,胡海胜表示,提高违规成本,是减少此类事件的有效举措之一。对于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游客,可以考虑全国性的景区黑名单制度,实现跨景区的联合惩戒,特别严重的,也可考虑是否纳入征信记录,从而实现对不文明行为的有效约束。
据悉,10月26日下午,5名“驴友”不听民宿负责人劝阻徒步进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的百丈山未经开发的山区天狗岭探险,民宿负责人见5人在约定时间未返还,并失联,遂报警求助。为搜救违规进入百丈山未开发区域探险的5名“驴友”,救援人员花费了18个小时。获救后,5人共同承担了2万元救援费用,这是江西省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的行为进行追责罚款。(图文/王艳丽 编辑/鲍道斌 审核/一审 姜莹 二审 赵旻 终审 李大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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