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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信息公开

江西财经大学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校内发生的人事争议,保障校、院(部门)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良好的人事关系,使学校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即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与调解工作委员会)是调解校内各单位人事争议的组织。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推荐,工会代表由工会指定,单位代表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指定。
        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三条  人事争议调解是以国家人事(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协调,以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来消除纷争。其委员会成员应由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人事(劳动)法律知识及相应的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或指定。
        第四条  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省总工会、教育工会和省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调解学校、单位与教职工之间的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而发生的争议;
         (二)因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四)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因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调解,应当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接受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经过调查研究,一周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调解工作一般应在自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逾期可视为调解不成,应在调解说明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一式三份(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当事人有权向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级仲裁情况应及时告知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应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经人事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各方应自觉履行并接受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监督。其协议书一式三份(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应写明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应该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发生人事争议的教职工方,有共同申请理由者在三人以上时,应推荐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一条  调解组织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二)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争议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不得伤害他人,不得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校发生的单位、部门在与教职工(含临时用工、合同制职工、人事代理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及劳动争议。

 第十四条  在人事争议调解期间,原处理意见有效。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十六条  暂行办法自2015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