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和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财经大学的前身为1923年秋创办的江西省立商业学校,1958年成立江西财经学院,1996年更名为江西财经大学,英文名称为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JUFE),是一所由财政部与江西省共建,以江西省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蛟桥园、麦庐园、枫林园、青山园四个校区组成。
第二条 学校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定位,坚持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的发展格局,坚持做大做强做优的发展思路,坚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方向,不断推进教育创新和科学发展,努力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着力打造区域人文社会科学中心,为地方经济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学校以“信敏廉毅”为校训,以建设一流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法德治校。
第二章 教学 科研 社会服务
第五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为先导,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和高职教育为补充,不断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水平。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工作,以学分制为教学管理基本制度,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倡导以人为本,坚持科研兴教,推行知行合一,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实行多元化开放办学,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四者关系。
第八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建设为核心,以优质办学条件为保障,努力培育学术大师,构建特色学科,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学校、院系、教师三级质量保障机制,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发展先进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优秀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反对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实行校院两级架构。校级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群众监督”,主要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院级管理实行“院长负责、总支保证、专家治学、民主管理”,主要通过院务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行使行政职权。党委会议是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进行科学决策的主要形式。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研究决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社会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知识分子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向党委负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是:
(一)研究落实校党委关于学校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
(二)决定学校规章制度的颁行和废止,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环境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人事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学校对师生员工的行政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研究决定经费预算方案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要行政问题。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直接对校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院、系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设立和学术基金的设立与使用;审定学校重要科研管理制度和重要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对涉及学科建设、学术决策和职称评审等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学部、自然科学学部,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下设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高教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非高教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建设和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及其他关于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议题和规章制度。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校属党政职能部门及教辅、后勤、附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和教育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是学校的基本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工作是:制定和执行本院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本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和其他教学建设;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聘任本院教师和职工,对其进行业绩考核,提出奖惩建议;教育和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业评价和奖惩意见,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会是学院的主要行政决策形式,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院务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各项管理制度、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决定行政科级干部任免,提出本院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建议;审定学院教研、行政经费的使用;决定学院对外事务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保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关于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贯彻执行的措施,开展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外知识分子和统一战线工作;负责干部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及维护稳定工作;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决定党团组织科级干部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专家治学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对本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审、专业学科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对外学术交流、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性事项,提出评审、评议或推荐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和重要改革方案;决定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对本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咨询。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属教学组织和科研机构不定行政级别。教学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专业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教研活动,执行和落实教学诸环节质量标准,保障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校辖独立建制的教研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董事会制度,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学岗位人员、研究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服务岗位人员组成。学校依靠教职员工办学,实行校务公开。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任务,应当忠诚事业,为人师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意识,主动为师生服务,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研究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分别实行任用、聘任、聘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实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才政策,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各类权利。教职员工应履行保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聘用、任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对为学校做出贡献、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员工退(离)休制度。教职员工退(离)休后按国家和学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为退(离)休教职员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章 学生 校友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各类、各层次受教育者。到学校进修的各类受教育者称为学员。学生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应遵守校规校纪。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以学生为主体。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的救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支持学生开展有利于成才发展的创业活动,依法保护学生通过劳动和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学校提供就业咨询与服务,指导毕业生就业。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四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我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建功立业,参与学校建设,对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的校友给予相应的荣誉。
第六章 资产 财务 后勤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证资产增值。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民主理财、节俭办学。重大投资决策应严格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和审计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原点 校庆日 开放日
第四十八条 校徽包括徽志、徽章和纪念章。
徽志为一圆形图案,圆内为中文和英文的“江西财经大学”、校训“信敏廉毅”及学校成立年份“1923”。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小长方形佩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佩戴的为黄底红字,其他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纪念章为圆形铜色,内嵌学校徽志。
第四十九条 校旗为标有白色徽志的赭色旗帜。
第五十条 校歌是由罗九经作词、彭一叶作曲的《永葆我校光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原点位于蛟桥园北区旗杆底座中心点。
第五十二条 每年10月2日为校庆日,5月的第二个周日为校园开放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须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本章程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财经大学的前身为1923年秋创办的江西省立商业学校,1958年成立江西财经学院,1996年更名为江西财经大学,英文名称为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JUFE),是一所由财政部与江西省共建,以江西省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蛟桥园、麦庐园、枫林园、青山园四个校区组成。
第二条 学校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定位,坚持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的发展格局,坚持做大做强做优的发展思路,坚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方向,不断推进教育创新和科学发展,努力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着力打造区域人文社会科学中心,为地方经济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学校以“信敏廉毅”为校训,以建设一流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法德治校。
第二章 教学 科研 社会服务
第五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为先导,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和高职教育为补充,不断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水平。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工作,以学分制为教学管理基本制度,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倡导以人为本,坚持科研兴教,推行知行合一,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实行多元化开放办学,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四者关系。
第八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建设为核心,以优质办学条件为保障,努力培育学术大师,构建特色学科,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学校、院系、教师三级质量保障机制,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发展先进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优秀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反对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实行校院两级架构。校级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群众监督”,主要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院级管理实行“院长负责、总支保证、专家治学、民主管理”,主要通过院务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行使行政职权。党委会议是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进行科学决策的主要形式。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研究决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社会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知识分子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向党委负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是:
(一)研究落实校党委关于学校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
(二)决定学校规章制度的颁行和废止,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环境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人事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学校对师生员工的行政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研究决定经费预算方案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要行政问题。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直接对校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院、系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设立和学术基金的设立与使用;审定学校重要科研管理制度和重要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对涉及学科建设、学术决策和职称评审等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学部、自然科学学部,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下设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高教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非高教系列职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建设和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及其他关于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议题和规章制度。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校属党政职能部门及教辅、后勤、附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和教育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是学校的基本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工作是:制定和执行本院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本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和其他教学建设;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聘任本院教师和职工,对其进行业绩考核,提出奖惩建议;教育和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业评价和奖惩意见,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会是学院的主要行政决策形式,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院务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各项管理制度、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决定行政科级干部任免,提出本院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建议;审定学院教研、行政经费的使用;决定学院对外事务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保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关于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贯彻执行的措施,开展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外知识分子和统一战线工作;负责干部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及维护稳定工作;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决定党团组织科级干部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专家治学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对本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审、专业学科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对外学术交流、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性事项,提出评审、评议或推荐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和重要改革方案;决定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对本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咨询。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属教学组织和科研机构不定行政级别。教学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专业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教研活动,执行和落实教学诸环节质量标准,保障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校辖独立建制的教研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董事会制度,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学岗位人员、研究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服务岗位人员组成。学校依靠教职员工办学,实行校务公开。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任务,应当忠诚事业,为人师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意识,主动为师生服务,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研究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分别实行任用、聘任、聘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实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才政策,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各类权利。教职员工应履行保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聘用、任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对为学校做出贡献、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员工退(离)休制度。教职员工退(离)休后按国家和学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为退(离)休教职员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章 学生 校友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各类、各层次受教育者。到学校进修的各类受教育者称为学员。学生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应遵守校规校纪。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以学生为主体。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的救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支持学生开展有利于成才发展的创业活动,依法保护学生通过劳动和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学校提供就业咨询与服务,指导毕业生就业。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四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我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建功立业,参与学校建设,对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的校友给予相应的荣誉。
第六章 资产 财务 后勤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证资产增值。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民主理财、节俭办学。重大投资决策应严格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和审计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原点 校庆日 开放日
第四十八条 校徽包括徽志、徽章和纪念章。
徽志为一圆形图案,圆内为中文和英文的“江西财经大学”、校训“信敏廉毅”及学校成立年份“1923”。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小长方形佩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佩戴的为黄底红字,其他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纪念章为圆形铜色,内嵌学校徽志。
第四十九条 校旗为标有白色徽志的赭色旗帜。
第五十条 校歌是由罗九经作词、彭一叶作曲的《永葆我校光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原点位于蛟桥园北区旗杆底座中心点。
第五十二条 每年10月2日为校庆日,5月的第二个周日为校园开放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须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本章程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