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校园文化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发展,增强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丰富广大师生员工的文化生活,建设文明、有序、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校园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文化经营活动管理必须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庸俗、淫秽和非法的文化产品、文化经营活动,保障校园文化规范有序、健康文明。
第三条 以商品形式进入校园的文化产品和具有商业性质的文化服务活动,都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内容包括:音像制品的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租赁和销售,图文资料的打印和复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歌舞厅、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及游艺经营服务活动,经营性摄影和录相,通讯经营和服务,美术品经营,广告宣传等各类文化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江西财经大学校园文化领导小组是校园文化经营活动管理领导机构,校内文化主管部门为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经营项目及经营内容的审批。对未经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宣传部协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获准进行校园文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指定营业场所,规定经营时间,并对其经营行为及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未经审批及擅自变换营业场所、变更或延长经营时间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制止。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对获准进行校园文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登记、身份确认,维护经营场所周围的治安秩序,并对经营场所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予以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制止。对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搭建的商业性海报、广告、横幅以及设立的经营摊位等,一经发现立即撤除,并将相关人员带离校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在校园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向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查获得批准。
(二)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获准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从事经营活动。
(三)报保卫处审查同意,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始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九条 开展校园文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不得从事违反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三)不得制作、复制、贩卖、出租和传播内容庸俗、淫秽或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和物品。
(四)不得购买使用盗版、盗印的教材和教学辅导读物。
(五)不得进行或容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六)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
(七)不得经营非法出版、复制、进口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非法制作的电视节目。
(八)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九)不得利用文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未经宣传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传播附有“江西财经大学”、“江西财大”、“江财”字样,或附有江西财经大学校训、校徽、校歌、主要建筑物、校园景观等学校标识的文化产品,也不得在其他任何载体上使用上述学校标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有序和卫生环境,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严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周围墙壁、建筑物、树枝、电线杆等上面擅自张贴广告、悬挂横幅等,对不听劝阻者,取消其校园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经营者除须依法交纳税费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向其摊派。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注重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由宣传部牵头,会同校园文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文化经营者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十六条 有关人员进入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必须持有相关证件。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遵守本办法的经营者,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丰富师生文化生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和查处违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或经营国家及学校明令禁止的文化项目,学校有关部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制止,并按《江西财经大学校园管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工商等地方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校园文化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